2015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潘洪斌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该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
虽然此事只是缘起于一辆电动自行车,但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事关重大,不可不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一项宪法性制度。对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式。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作为专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工作中发现的法规、司法解释中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纠错刚性和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要认真做好对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权威。
因此,由一辆电动自行车牵涉出来的地方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为条例纠错的一系列努力逐渐展开——
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请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后,书面反馈了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制定机关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条例关于扣留非机动车并强制托运回原籍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
结论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说明公民潘洪斌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有道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述问题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要求制定机关进行研究,对条例规定进行修改。
2016年11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报告条例制定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听取对条例的审查研究意见。
之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条例修改方案,决定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同时委托专家学者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制定的全部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潘洪斌进行了书面反馈。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进行纠正,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研究处理过程中,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标准,对存在问题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力求先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等方式进行纠正。
2016年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92件,对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逐件进行了审查研究,并提出研究意见,对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都及时移交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中函告制定机关并听取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实地调研、向建议人反馈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大备案审查的监督纠正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潘洪斌,杭州市的一位公民,没有因为电动自行车被查扣就选择放弃,而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公民提请审查建议的权利,通过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争取到了修改地方条例的机会,积极维护自身和潜在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权利。
综观全过程,公民潘洪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动,规范行使着权利和权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公民权益将更有保障。
(原题为《一辆电动自行车牵动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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