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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懒人网

文 / 郝爽 刘奕岑  

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问题,恐怕平台统一要求办理和上线是大概率事件,职业打假人有可能迎来短暂的狂欢,市场监督部门在应接不暇之后,也可能会制约恶意打假,但总体上来说,水货生存空间会变小;

税收问题,重举轻落是大概率事件,电商法应该只是铺路,后期政策态度更重要;

电商法如果强力执行,可能会对平台规则甚至业态场景有影响;

《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并不是加码,而是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寻求平衡。对诚信卖家们来说,今后申诉的专业性会更加重要,其实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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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始交税了吧?恶意打假人会不会更加猖獗?平台管理会不会更加严格?

对于电商行业和法律界来说,2018年8月3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在千呼万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终于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

笔者作为长期代理电商店铺进行知识产权申诉、店铺风险管理、违规申诉的律师,在此留下胡言,静待打脸,只当抛转,希望引玉,请大方之家指正。需声明,全文比本篇字数多一倍多,不利于传播,故应淘美妆商会公众号约稿建议,本文进行了缩编,删去了不少细节内容,想要阅读全文的朋友,欢迎与笔者联系,如果您在阅读中觉得一些内容有不清楚或者有质疑的,也欢迎阅读全文。

另外,本文的视角是卖家,指的是阿里或者其他平台上的c店、天猫卖场专营店等。如果读者是供应链、旗舰店等电商经营者,那么这篇文章可能有些内容对您不是完全适用。此外,本文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大家批评,并不作为您商业决策之参考。

本文主要分析卖家们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主体资质与行政管理、税务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除此之外的问题,会根据读者们的反馈撰写续篇。

前言

卖家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这是一部能决定一部分店铺生死的法律

不少卖家说,自己以前失眠都是因为投诉、处罚、申诉、大促、物流,而2018年9月的第一个凌晨,自己第一次因为一部法律而失眠了。的确,《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意味着在一些问题上,卖家们经营行为的裸奔要结束了。

但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具体会怎么落地仍是未知。对于卖家们来说,执行的方式和力度以及决策者的政策倾向比法律本身更重要。

所以,这部法律目前对于大家来说是达摩克里斯之剑----悬在头上的剑。剑是悬着呢,但它是否会落下?何时落下?如何落下?力度几何?没人知道。笔者只能从文本的角度来分析这部刚刚出生三天的法律,至于今后会实际执行成什么样,笔者也无法预测和担保。而对于大家来说,这正是了解这部法律最好的时间窗口,至少我们必须要了解:这把剑有可能怎么落下、落下后会有什么后果。

《电子商务法》算是立法层面的“难产儿”。特殊的不仅仅在于四次审议。中国的立法一般由某个部门牵头起草,而这部法律避开了任何一个国家部委,直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12个部委以及地方、行业协会共同起草。由此可见这部法律背后利益之大、立法技术之难、博弈之复杂。在这个复杂博弈中,平台的发声是最强烈的,消费者和平台用户的感受和安危是很多委员非常关注的。但在这些声音之外,鲜有听到为中小卖家发声的。

当然,这部法律对于已经完成积累的大卖家或者比较有法律意识的卖家来说,也是机会。任何准入标准的微小提高,都会将大量的无法满足标准的卖家踢出局,但是总的流量未必会明显减少,那么流量就会慢慢汇聚到依法合规的店铺。平台也可能也会设置一些机制,向合规店铺流量倾斜,其实目前已经是这样,违规多了,流量就变少,活动参与权限就降低。当平台的机制从“违法者有红利”慢慢向着“合法者有红利”转变后,对规则和法律的理解,也将会成为一种商业战斗力。

首先,厘清概念。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简而言之,淘宝网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卖家是平台内经营者,淘宝网和卖家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理论上,微商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但是请注意,按照本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微信在聊天场景下,不算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为他只是一个社交软件,他并没有为交易方提供场所、信息发布服务和进行撮合。从法律概念上说,微信应该是《电子商务法》所述的“其他网络服务”。《电子商务法》对微商适用,但对目前的微信未必试用。如果微信没有《电子商务法》里面那些监管所有主体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缴纳税收的义务,那么他实际上是没有法定义务对各位微商进行强监管的。这个问题,可能会在未来对微信这类社交工具向电商场景的发展,产生不小的影响。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条很好理解,就是以后卖家们都要办理工商登记了,除非是但书所述的三种例外情况。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就是你根本就不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比如淘宝的“闲鱼”,比如滴滴的“顺风车”。这些平台上的主体都不是以此为业进行经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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