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从来都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它包含了价格和渠道控制、商业竞争等诸多商业问题。所谓的维权,并不一定是纯粹的维权。所以知识产权相关条文的立法,绝不只是意味着法律的更新,更意味着一些电商商业规则的更新。
近期经常有一些解读文章称,“电商领域对知识产权问题加码,今后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不再裸奔,平台对卖家将会越来越严格”。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问题早有规定,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本来就是有法可依的,《电子商务法》只能说是更加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并没有比以前多很多,但是被投诉人的权利明显增多了。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构建,基本借鉴了现在的淘宝知识产权保护流程。笔者猜测,对投诉人的限制,以及被投诉人权利的完善,应该也是阿里巴巴向立法机构反应现实情况所产生的效果。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电子商务法》带来的变化:
1、明确了权利人和投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1)明确了投诉人的举证义务
此次《电子商务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要求“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2)明确了恶意投诉人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恶意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适用恶意投诉的行为,但是这种新事物,还是让具体承办法官难以决断。现在有了《电子商务法》明确的规定,甚至还明确了“恶意”情形下要“加倍赔偿”。
2、作为申诉人的卖家的权利有了更多法律保障
1)投诉信息的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而前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综合在一起理解,电商平台应当将包含初步证据的权利人通知转送给平台经营者。
如果淘宝网今后依法执行的话,那么卖家们想要知道投诉人的投诉信息,就有法可依了。
2)申诉会更加重要,面对一些强势品牌方的投诉,卖家们多了一条活路
卖家们有没有被所谓的“诚信投诉方”投诉过?
面对这些有可能去华盛顿起诉阿里巴巴的投诉人,即便你想申诉成功,也要过个一两个月。即便最后申诉成功,这一两个月的损失是没人管你的。
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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