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是保证用人单位用人知情权的必要。但是,在如今职业诚信不彰并缺乏有效约束的现实环境下,应聘欺诈屡见不鲜。
2. 浪费招聘成本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除招聘广告或人才市场摊位费、招聘人员工资、午餐、交通费等直接费用外,还包括失败成本,如招录人员不合格的试用工资、重新招人的各项费用等。
3. 赔偿原工作单位损失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招聘时疏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杀身之祸”——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
除了上面已经提到具体风险预防措施外,还可以这样做:
1. 严格审查
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很多HR不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证件或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这对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对此,我们可以对照下表逐项进行:
录用审查措施一览表
2. 对上表中提到的证件、证明、文书等,务必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无法提供原件的,要求劳动者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确认。还可以要求劳动者作出类似声明:如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并由用人单位保留声明原件。
3. 追究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该劳动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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