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或许算是一个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一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压榨职工的效用价值,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与其约定,必须遵守公司拟定的“单身条款”,也可称“单身协议”。即员工签订单身条款以后,若在在职期间或既定的“单身时间”内违反约定,进行结婚生子等为单身条款所禁止的行为,则需自行承担后果,公司有权选择辞退该员工或干脆视为自动辞职,不得有异议。
这样的单身条款,与其说是公司与入职员工的约定,倒不如说是公司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因为很多时候,职员没办法不同意。企业看似给了员工选择权,但这样包装完美的权利外观下,空无一物。毕竟对员工来说,在现今的大环境下,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不容易的。如果仅因为不同意明为软性实为硬性规定的单身条款而无法顺利入职的话,着实令人难以接受。倒不如先应下来,在公司站稳脚跟以后再另作打算。单身条款因此而得了存活空间。
那部分企业为什么希望甚至硬性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单身条款等同类性质的协议呢?换言之,这样做对于企业来说有何益处?
大多时候企业招人,一定是因为人手缺乏,于是迫切需要能稳定参与公司运作的职场人员。然而,如果不在入职时约定单身条款的话,公司花费精力辛辛苦苦招聘人才,本以为能为公司收益的产生出一份力,结果其在入职后一两年内,即业务能力上来了,公司运作也熟悉得不得了的时候,职员却回家领证结婚了。
结婚后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紧接着的便是生子了。男性员工还好,但女性员工一旦结婚生子的话,精力将会大大分散。再加上,我国法律保护在职员工休婚假、产假等合法权利,企业是不可能因为员工结婚生子而将其辞退的。故为了避免这一点,也为了员工能将最好、最大的精力用于工作上而非家庭生活上,于是迂回采用了这么一种方式。
这其实可以理解,但就事论事,如此性质的单身条款真的合理合法吗?
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
从道德上来看,结婚生子乃人之常情,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人生大事。企业采如此方法逼迫入职员工保持单身状态,有违人伦。
从法律上来看,单身条款首先不符合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尽管宪法一般不用于具体诉讼,但宪法精神是不可违反的。单身条款首先从宪法层面来看就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从我国《劳动合同法》这一部门法的规定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这些相关法条可知,企业不具有以员工违反单身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反,违规解除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单身条款还干涉了企业员工的婚姻自由。故单身条款不可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理论上如此,但社会的复杂程度远超人们想象。究竟如何才能在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平衡好企业与职工二者的双重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还需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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